(2017)苏0115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X07900108A),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利源南路55号5栋。委托代理人:顾素娟,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务会计专员。被执行人: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2716-7),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申请执行人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运费22397.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南京速能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