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8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工业总公司院内148号。法定代表人:侯宝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圣水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继胜,执行董事。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丢失物赔偿款共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租赁费、丢失物赔偿款共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3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共发达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秦皇岛淞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