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绪宁与范浩文、蕲春县雷凤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宁,范浩文,蕲春县雷凤家庭农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927号原告:吴绪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宁,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范浩文。被告:蕲春县雷凤家庭农场,住所地:蕲春县张榜镇雷山村。主要负责人:陈桂凤,该农场场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绪宁与被告范浩文、蕲春县雷凤家庭农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吴绪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绪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计2546元,由原告吴绪宁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怡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