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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德春与广东鼎斯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德春,广东鼎斯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757号原告:聂德春,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广东鼎斯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捷南路6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243493X9。法定代表人:柯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德春诉被告广东鼎斯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聂德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聂德春承担,免予承担。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碧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