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许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卜盛斌,行长。被申请人:许某,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某购买的位于浦北县金浦住宅小区2号楼203号房(建筑面积:124.81平方米)进行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以车牌为桂N×××××小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申请人许某购买的位于浦北县金浦新区住宅小区2号楼203号房(建筑面积:124.81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三、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及出租。案件申请费615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 杰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