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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淑英与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英,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696号原告:杨淑英,女,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殷桥村。法定代表人:殷仁旺,经理。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淑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鞠洪斌审 判 员  方景俊助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