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淑英与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英,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696号原告:杨淑英,女,1949年8月2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殷桥村。法定代表人:殷仁旺,经理。原告杨淑英与被告洛阳市万祥畜牧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淑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鞠洪斌审 判 员 方景俊助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