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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晓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广安世纪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广安世纪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646号原告:李晓辉,男,1982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前锋萤和尚城7栋6、7号。负责人:黄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峰,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世纪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文艺路4号。法定代表人:毛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晓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前锋区支公司、广安世纪医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晓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晓辉负担。审判员  罗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书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