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姝忆与被执行人张文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姝忆,张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姝忆,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惠,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刘姝忆与张文惠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姝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文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白爱民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合同款4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特33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