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朱建波,朱勇,朱梅珍,徐晓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544-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被执行人朱建波。被执行人朱勇。被执行人朱梅珍。被执行人徐晓菁。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建海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镇头溁波烟花鞭炮厂、朱建波、朱勇、朱梅珍、徐晓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03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249923.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勇所有的位于浏阳市金沙中路房屋一套(产权证号7100006**)、朱建波所有的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道吾路房屋一栋(产权证号7090031**)、朱梅珍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梅花小区步行街房产一套(产权证号7120056**)、徐小菁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梅花小区步行街房屋一套(产权证号7110068**)各自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其中被执行人徐小菁所有的位于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梅花小区步行街(房产权证号7110068**)房屋一套以712323.84元的价格拍卖成交,被执行人朱勇、朱建波、朱梅珍三套房产经变卖后因无人报名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朱勇、朱建波、朱梅珍各自流拍的房产以变卖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抵偿金额共计2270642.96元。现被执行人均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房产进行了强制拍卖并以物低债受偿,现本案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