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高新区华盛租赁站申请执行李建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华盛租赁站,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飞云大道120号鑫建建材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L30802221-8。被执行人李建清,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绵阳市高新区华盛租赁站申请执行李建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9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建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53.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