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慈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被执行人慈国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军与被执行人慈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字137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13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