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刚与被执行人周雪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刚,周雪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20-2号申请执行人娄刚,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雪灵,女,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娄刚申请执行周雪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雪灵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娄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雪灵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雪灵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98F**的汽车一辆,本院暂无法找到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娄刚尚未实现的债权(彩礼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27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