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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刑核77989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秀敏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刑核77989712号被告人刘秀敏,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工,住余庆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秀敏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华某、郭娟娟、李某3、李某4、李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浙06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秀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刘秀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华某、郭娟娟、李某3、李某4、李某5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生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核了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刘秀敏与被害人李某1案发前均在浙江省绍兴市郑顺绣品厂务工,于2014年有婚外情关系。刘秀敏于2016年10月26日与丈夫离婚,欲让李某1离婚未果,与李发生争吵,产生杀害李某1后自杀之念,遂于同月29日在绍兴市东浦菜场购买了菜刀一把。同月31日凌晨2时许,刘秀敏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百舸宾馆212房间,再次与李某1发生争吵。当日晨6时许,刘秀敏趁李某1熟睡之际,持事先准备的菜刀朝其颈部猛割一刀,李某1惊醒后欲夺刀,刘秀敏即持菜刀猛砍李的颈部、背部等处数刀,致李某1左颈动脉、颈静脉断裂大失血死亡。之后,刘秀敏到东浦菜场购得毒鼠药,打车至绍兴市越城区香炉峰割腕、服毒鼠药自杀未遂。次日上午9时许,刘秀敏在香炉峰山脚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从现场提取的菜刀一把、血迹若干、带疑似精斑的餐巾纸、“好助手片刀”包装纸袋、李某1的手机,从刘秀敏处扣押的红色毛衣、牛仔裤、鞋子、胸罩、内裤和六个大卫牌溴敌隆杀鼠剂盒子、刘秀敏的手机等物证,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离婚协议和离婚证照片,绍兴市柯桥区中医医院出入院病历等书证,人身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提取笔录,抓获经过,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监控视频,视频监控查看记录表,侦查机关现场勘验录像、第一次讯问刘秀敏及此后二次讯问刘秀敏录像以及刘秀敏指认作案现场、购买菜刀、毒鼠药现场的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秀敏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秀敏因婚外情纠纷为报复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因婚外情纠纷引发,刘秀敏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秀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延和审判员  丁建新审判员  邱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丽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