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邵靖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邵靖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文通。被执行人邵靖烨,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监狱。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邵靖烨受贿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靖烨有土地及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邵靖烨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月河商住楼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100845,土地证号:温国用(2003)第G050**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邵靖烨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太平街道万昌西路143号的土地及房屋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183620,土地证号:温国用(2009)第211**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