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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海宾与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宾,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03号原告:张海宾,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人民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李殿峰,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海宾诉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