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海宾与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宾,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503号原告:张海宾,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人民西路28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被告:李殿峰,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海宾诉被告阜阳市伟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