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亮、刘小东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亮,刘小东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特54号申请人:张亮,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康保县。申请人:刘小东,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康保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亮与刘小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6月12日经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此次事故由张亮负责受损两车的全部修理费用,一次性处理,签字后生效,今后再无责任,就此结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亮与刘小东于2017年6月12日经康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郝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