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温美庆、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美庆,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温美庆,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吴小平,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温美庆申请执行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在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智军人民陪审员 陈琴生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聿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