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建设路47号6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周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永路03901号。法定代表人胡晓滨,董事长。关于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价值1982972.07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