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保中、齐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中,齐莉,李刚,单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黄保中,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齐莉,女,汉族,1983年5月3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8年2月8日生,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单儒,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生,住合肥市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保中与被执行人齐莉、李刚、单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单儒位于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徽昌苑21幢403室的房屋,期限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单儒所有的皖A×××××号小汽车,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