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王成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王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王成武,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4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车辆未实际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