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梁守俊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3刑初438号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守俊,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河南省单平县,居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村医,户籍所在地霍城县,住霍城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霍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怀忠,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守俊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5日、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永会、杨筱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守俊及其辩护人张怀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梁守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霍城县清水河镇广仁丽景二期4号楼二单元302室被害人力沙提汗·肉扎洪住处,末进行皮试以静脉注射头孢曲松钠、扑尔敏注射液、安痛定注射液等药物的方式对被害人力沙提汗·肉扎洪进行治疗,后离开返回家中,被害人力沙提汗·肉扎洪于当日19时30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力沙提汗·肉扎洪考虑因注射头孢类药物诱发速发型变态反应导致呼吸衰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梁守俊的供述和辩解(同步讯问光碟2张);3.证人艾某2、安某·艾某3等人的证言;4.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守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守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1、根据鉴定意见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原因,被告人梁守俊的诊疗行为起到诱发作用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2、被告人梁守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梁守俊年事已高为乡村赤脚医生,虽无证行医,但四十四年的从医经历早已取得当地村民的信任,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梁守俊在艾某2的多次要求下跟随其到家中为其母亲力沙提汗·肉扎洪(1951年出生)看病,被告人梁守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霍城县清水河镇广仁丽景二期4号楼二单元302室被害人力沙提汗·肉扎洪住处,末进行皮试以静脉注射头孢曲松钠、扑尔敏注射液、安痛定注射液等药物的方式对被害人力沙提汗·肉扎洪进行治疗,后离开返回家中,被害人力沙提汗·肉扎洪于当日19时30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力沙提汗·肉扎洪考虑因注射头孢类药物诱发速发型变态反应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另查,经被告人梁守俊及其辩护人申请对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后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未能给出确定的死亡原因,给出了三种可能死亡的原因,即:1、医疗过错行为与第一种死亡原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考虑为75-100%;2、医疗过错行为与第二种、第三种可能死亡原因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考虑为25-50%。再查,案发后,被告人梁守俊与被害人家属积极积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30万元,剩余款项按约定时间支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被认定为定案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守俊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梁守俊在明知自己没有医师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诊疗活动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及经过。二、证人证言证人艾某4的证词,证实了力沙提汗·肉扎洪在使用梁守俊所配针药输液过程中因过敏死亡的经过以及梁守俊为力沙提汗·肉扎洪输液前未做皮试的事实。证人热合木江·塔衣尔的证词,证实了力沙提汗·肉扎洪死亡后,由热合木江报案的事实。证人安某·艾力肯的证词,证实了力沙提汗·肉扎洪因输液过敏死亡的事实经过。证人麦力卡依·木拉提的证词,证实了力沙提汗·肉扎洪因输液过敏死亡的经过以及梁守俊为被害人输液前未做皮试的事实。5、证人苏某·吐尔买提的证词,证实了力沙提汗·肉扎洪因输液过敏死亡的事实经过。证人袁某的证词,证实了梁守俊在没有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进行诊疗活动以及霍城县卫计委监督所的工作人员于2017年1月23日去梁守俊家中进行取证的事实经过。证人林某的证词,证实了梁守俊长期在芦草沟镇“振华大药房”购买大量止痛消炎类药品的事实。证人艾某3·塔衣尔的证词,证实了力沙提汗·肉扎洪因输液过敏死亡的事实及经过。三、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件来源系报案,该案于2017年2月5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并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群众报案后将被告人梁守俊抓获的经过、其无自首情节。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梁守俊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扣押被告人梁守俊的乡村医生职业证书一张的情况,扣押程序合法;2017年2月5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扣押艾尼瓦尔·塔衣尔所持有的被告人梁守俊非法行医时所用的注射液、注射器、止血钳子、血压仪、手电筒、近视眼镜等物品的情况,扣押程序合法。5、梁守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实被告人梁守俊于2012年3月30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书上姓名为梁守军。6、梁守俊从事医疗活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实1根据霍城县卫生局霍卫政【2015】10号《关于注销张敬泽等51人乡村医师证书的通知》,被告人梁守俊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于2015年1月5日注销;2被告人梁守俊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承诺书,承诺其今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不从事任何医疗行为;3根据霍城县2015年退休离岗,并一次性给予其养老保险;4梁守俊名字未在关于公布霍城县2015、2016年度准入乡村医生名单的通知内。7、鉴定资质证明,证实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系有资质的人和机构作出的。8、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鉴定意见于2017年6月17日送达被告人梁守俊和被害人家属。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梁守俊辨认12照片的女性,其认出12号照片上人就是其非法行医的对象。10、霍城县卫生局对梁守俊卫生行政执法案卷材料,证实了霍城县卫计委对梁守俊非法行医证据的保存。1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以及收条四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梁守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三十万五千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鉴定意见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力沙提汗·肉扎洪考虑因注射头孢类药物诱发速发型变态反应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五、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对于梁守俊位于霍城县农科站二组家中进行勘验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守俊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诊疗过程中致使一人诱发速发型变态反应致呼吸衰竭死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梁守俊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守俊的诊疗行为并非造成就诊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意见,经查,原鉴定意见中认为诊疗行为对损害结果起到诱发作用,再结合第二次的鉴定中所给出的三种不确定的死亡原因,无法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比例大于诊疗行为的所占比的可能性,且公诉机关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对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守俊归案后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梁守俊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守俊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梁守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医疗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茹审 判 员 张 溢人民陪审员 吐尔汗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