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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余建龙,姚燕燕,姚赛仙,陆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花山路6号12-13间,组织机构代码:56440832-7。法定代表人:周冠毅。被执行人:余建龙,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姚燕燕,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姚赛仙,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陆伟民,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建龙、姚燕燕、姚赛仙、陆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各被执行人债务累累,除被执行人姚燕燕名下一辆别克鹰朗二手车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化通济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姚燕燕名下的车辆系二手车辆,价值不大,且仍有抵押贷款,处置意义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姚赛仙、陆伟民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余建龙、姚燕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6月20日,被执行人余建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律师代理费共计26万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2822.5元,执行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姚燕燕、姚赛仙、陆伟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