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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四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4292-X。法定代表人闵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龙正镇椰江村。组织机构代码:68993710-X。法定代表人罗永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仁寿民初字第3396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仁寿县供电分公司与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寿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瑾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