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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福臣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622号案件移交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福臣,男,1973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青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3********。关于张福臣罚金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福臣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服刑于齐齐哈尔监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6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