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梅晓峰、李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晓峰,李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梅晓峰,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长胜,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梅晓峰与李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