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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伯乐与莱芜筑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乐,莱芜筑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121号原告:王伯乐,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莱芜筑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法定代表人:赵XX。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花,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伯乐与被告莱芜筑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伯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伯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伯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王伯乐负担。审 判 长  罗 琳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甄燕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