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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字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月有与摆祥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有,摆祥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字1011号原告:丁月有,男,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摆祥庆,男,回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城镇居民。原告丁月有诉被告摆祥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摆祥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月有撤回对被告摆祥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月有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