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字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丁月有与摆祥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有,摆祥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字1011号原告:丁月有,男,汉族,1954年1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摆祥庆,男,回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城镇居民。原告丁月有诉被告摆祥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摆祥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月有撤回对被告摆祥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月有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