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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财保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财保1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豹澥镇潜力村金鸡山。法定代表人:湛维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吕宗涛,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11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新豹诚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浩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万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