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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朱成贵与高新区浒墅关镇欧发钢管租赁站、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贵,高新区浒墅关镇欧发钢管租赁站,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137号原告:朱成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欧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浒墅关木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建明。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达路18号1幢。负责人:季晓东。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江海中路579号。法定代表人:陈向阳。原告朱成贵与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欧发钢管租赁站、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原告朱成贵与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欧发钢管租赁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贵撤回对被告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启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