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执478 申请执行人吴北玉与被执行人彭寿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北玉,彭寿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吴北玉,男性,汉族,1949年03月21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彭寿维,男性,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北玉与被执行人彭寿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彭寿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寿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寿维银行存款210346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