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锦维、蒋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锦维,蒋博,郝允萍,姜红,张桂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043号之一申请人方锦维,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蒋博,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郝允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姜红,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桂娥,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博、郝允萍、姜红、张桂娥的银行存款138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