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38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魏育儒、石菊花与张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育儒,石菊花,张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38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魏育儒,男,1963年7月生,汉族,住磴口县。申请执行人石菊花,女,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张晓林,男,1961年12月生,汉族,住磴口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晓林在中国农业银行磴口支行营业室6228******的个人账户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