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6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永发与那顺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发,那顺达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707号原告:王永发,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61********,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被告:那顺达来,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71********,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呼和陶勒盖嘎查。委托代理人:郭建萍,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发诉被告那顺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永发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3168元,减半收取6584元,由原告王永发负担。审判长  乌宁其审判员  戴文会人陪审员孟克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特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