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尉国强与徐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强,徐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540号原告:尉国强,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徐金根,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国强与被告徐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尉国强撤回对被告徐金根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尉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