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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尉国强与徐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强,徐金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540号原告:尉国强,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徐金根,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国强与被告徐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尉国强撤回对被告徐金根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尉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