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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鲍积财、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鲍积财,刘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62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代表人张连怀,行长。被告鲍积财被告刘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鲍积财、刘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鲍积财、刘丽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