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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赵淑娟与郦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娟,郦张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民初2387号原告:赵淑娟,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郦张根,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赵淑娟与被告郦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了由审判员陈新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想、人民陪审员裘年长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张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归还原告欠款计人民币11万元整;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支付给原告自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事实与理由:2013年9-11月被告因需要分五次向原告借人民币11万元,尔后被告借款后不按时归还,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起诉于法院。被告郦张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需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10000元,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给原告,其中2013年9月10日借款40000元和借款10000元的两张借条以及2013年9月20日借款30000元的借条均系被告补写,2013年10月28日借款30000元的借条系被告当日出具,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郦张根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的事实清楚,由相关的证据为证,该借贷关系合法,被告未归还借款是造成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在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现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依据,本院调整为自权利主张之日(起诉日)计算。被告郦张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郦张根应归还原告赵淑娟借款1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赵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业代理审判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裘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