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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伟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历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历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00号原告:刘伟,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傅建,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吉长公路0公里处,(越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龙潭区中兴街190-4-50号。第三人:周历彬,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刘伟与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历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9月2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2民申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作出(2016)吉02民再64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告刘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以本案诉争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吉林省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历彬均同意,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581.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李艳杰审 判 员  方景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