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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师俊与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师俊,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202号原告:闫师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国。原告闫师俊与被告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闫师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闫师俊负担。审 判 长  田启荣人民陪审员  赵效锐人民陪审员  高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