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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刑初243号自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湖滨区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刚军,该行董事长。诉讼代理人茹一峰,该行员工。被告人侯某,女,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自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被告人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被告人侯某已积极履行腾房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侯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丽虹人民陪审员  王东辉人民陪审员  罗绍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