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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卫强与李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强,李新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5**民初1212号原告宋卫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娟丽,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朋,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钞斌,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强与被告李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卫强承担。审 判 长  寇鹏涛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