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卫强与李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强,李新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5**民初1212号原告宋卫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娟丽,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朋,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钞斌,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卫强与被告李新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卫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卫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宋卫强承担。审 判 长 寇鹏涛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