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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贾荣辉与孙军胜、赵海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辉,孙军胜,赵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户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贾荣辉,女,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军胜,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赵海萍,女,成年,汉族,农民。系被告孙军胜之妻。原告贾荣辉与被告孙军胜、赵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荣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23328元(月利息1分2厘,2004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我与丈夫程军龙在箭门商场做生意认识,被告孙军胜、赵海萍2004年1月1日因做生意借我12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当时被告在我手里借的钱,但借条上写的是程军龙的名字,该款我常年催要,��告推拖不给。2017年3月26日我丈夫病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它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程军龙病故后,其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由其继承人继承。因遗产未进行分割,程军龙享有的债权由其继承人共同共有,故原告贾荣辉起诉主体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荣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颖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