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良乾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良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67号申请人:郭良乾,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XX,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申请人郭良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万元范围内扣押被申请人XX驾驶的杭州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1万元范围内扣押被申请人XX驾驶的杭州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辆,期限二年。二、停止支付郭良乾向本院交纳的保证金1万元,止付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郭良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姝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