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6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冯同兵与冯燕、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同兵,冯燕,陈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6652号原告:冯同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杠,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燕,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陈海涛,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冯同兵与被告冯燕、陈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同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燕、陈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同兵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被告冯燕以搞工程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燕、陈海涛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3日,冯燕以搞工程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冯同兵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利息按贰分计,借款人冯燕,2015.5.23。被告陈海涛与冯燕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冯燕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冯同兵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冯燕拒不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冯同兵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冯燕、陈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燕、陈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同兵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冯燕、陈海涛承担(已由原告预付,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审 判 长 张学清审 判 员 曹 建人民陪审员 徐兴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