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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敦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敦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4刑初50号公诉机关松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敦辉(绰号“辉子”),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20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敦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敦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高敦辉先后多次于凌晨时分,在其家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杨某购买其盗窃所得的柴油共计1200升,市场价值人民币6396元。案发后,高敦辉于2017年1月20日主动到松溪县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松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高敦辉的平时表现、悔罪态度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高敦辉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成熟,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人杨某的证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成品石油价格证明、收购柴油价格认定表、辨认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敦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高敦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高敦辉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内择以刑罚的意见,以予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高敦辉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高敦辉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高敦辉依法从轻处罚并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敦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卫忠人民陪审员  游露飞人民陪审员  刘尚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成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