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均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151号之一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757943472。法定代表人:杨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任霄,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26号附2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8303C。法定代表人:陈应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文,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行,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邱均福,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7日,住什邡市。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什邡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娜审 判 员 尹翠萍人民陪审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