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纪侯成与许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侯成,许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426号原告:纪侯成。被告:许生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侯成与被告许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侯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侯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侯成负担。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