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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纪侯成与许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侯成,许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2426号原告:纪侯成。被告:许生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侯成与被告许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侯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侯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纪侯成负担。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