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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刚坡、申延朝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刚坡,申延朝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刚坡,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雷理想,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延朝,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申刚坡因与被上诉人申延朝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县人民法院重审。申刚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卢国伟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魏春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