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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孔凡苓、孔某等与王学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苓,孔某,孔某某,王学术,梁红乐,刘良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薛江涛,陈俊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冯汝刚,任秀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衡大支队,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威县大队,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路政总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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