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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杜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杜飞,男,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杜飞为罚金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涛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江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