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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鄂温克旗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杜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温克旗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940号原告:鄂温克旗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就业楼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白玉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那日森,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薇,该公司职工。被告:杜俊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鄂温克旗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鄂温克旗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杜俊明已交纳物业费、污水费、走廊公摊电费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温克旗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丽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霞 微信公众号“”